来源:济南日报
买新房、搬新家,住宅质量维保是业主心头一件大事。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新建住宅工程调整质量保修期提出指导意见,对全省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明确了屋面防水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不同部位的质量保修最低期限。
根据指导意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新建住宅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量保修最低期限调整为10年;供热与供冷系统,调整为5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调整为5年。
其他部位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现行法规规定执行。保修期限内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人分别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在调整方式上,根据《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要求,新建商品住宅(包括配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中提出;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履约或监管协议的,应在协议中明确质量保修期限。新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由建设(代建)单位纳入施工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指导意见同时就保修责任作出界定。
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对购房人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质量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代建单位竣工整体移交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和起始日期,由双方在委托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落实本指导意见情况进行督查通报,调整质量保修期限落实情况将纳入对市级政府年度质量考核评议指标体系。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报业全媒体记者罗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