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1、自2021年9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全面履行管理职责。
自2019年开始至今,广东、北京、成都、浙江、宁夏、福建、沈阳、山东等地陆续向住建部提出申请,提高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住建部均批复同意。
汇总如下:
广东:2019年9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北京:2019年12月9日起,社会投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成都:2020年6月28日,住建部发布复函,同意四川省住建厅将成都市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浙江:2020年9月1日,住建部发布复函,同意浙江省住建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宁夏:2020年9月1日,住建部发布复函,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福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
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沈阳:将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不同意见。
黑龙江: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江西: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湖北: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川:自2021年4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山东:2022年1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甘肃: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青建工〔2021〕239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住建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升项目审批效能,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经请示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电话通知精神,现就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9月1日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加大对未批先建、违法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处。
三、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6日
来源:青海省住建厅、各省市住建部门、建筑业精英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