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顺股份(12.500, -0.37, -2.87%)”、“发行人”)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225,7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72%。
2、本次解除限售后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56,4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3%。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1月20日(星期一)。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3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55号)同意,科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2,666,600股,公司股票自2018年1月2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科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458,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610,666,6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607,723,6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307,359,067股(含股权激励限售股和高管锁定股),占总股本的50.5755%,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300,364,533股,占总股本的49.4245%。
二、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及执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邱志雄共计持有公司股份225,790股;根据邱志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所作的承诺,其持有的公司165,790股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2016年4月27日,公司向邱志雄等44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邱志雄本次通过非公开发行取得公司股票60,000股,该次发行的新增股票限售期为2016年5月27日(发行人在中登公司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三年。其中,邱志雄曾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职务,并于2018年7月17日离职;根据邱志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所作的承诺:“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邱志雄先生持有的公司首发前限售股将延长锁定至其离职之日后18个月,即限售至2020年1月17日。
截至2020年1月17日,上述股东邱志雄所作的限售承诺已届满,公司拟申请解除其持有的225,790股限售股份。
(一)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邱志雄承诺:
1、本人现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超过上述期限,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13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及保证。自本人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也按上述承诺及保证予以锁定。
3、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二)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等公告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年1月20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225,7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72%。解除限售后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56,4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3%。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数量共计1户,系自然人股东。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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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邱志雄曾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职务,于2018年7月17日申报离职(任期届满前离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及做出的股份锁定的承诺。
(五)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 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4日